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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年前贪污案重审:被告人29岁时判三年 70岁终获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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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3-12 16:00:13

本案发生于1975年,刘志发于1978年被判刑,1979年被撤销判决,2020年3月法院申请再审。在重审期间,检方提议撤回案件。3月10日,江西省萍乡市莲花县法院对1975年贪污案作出裁决,允许莲花检察院以“犯罪不是刘志发所为”为由撤销起诉。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刘志发的辩护律师刘飞那里得知,这是一场40年的诉讼马拉松。被告刘志发40多年来一直没有放弃对清白的追求。

根据莲花法院的刑事判决,刘志荣发生在1949年,最初由莲花县革命委员会任命。他于1975年4月12日被莲花县公安局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捕,1978年4月12日获释。刘志法被原检察机关江西省莲花县公安局以贪污罪起诉。1975年11月28日,刘志发向莲花县法院提起诉讼。经过审判,莲花法院于1978年1月3日作出判决,以腐败罪判处刘志法三年有期徒刑。刘志法拒绝接受上诉。江西省吉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1979年10月3日作出判决(注:莲花县于1979年归属吉安地区,1992年8月11日划归萍乡市管辖)。裁定原审判被告刘志发犯罪证据不足,决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莲花法院于2020年3月2日立案再审,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与此同时,芙蓉县人民检察院被通知参加诉讼并履行公诉职责。

在审判过程中,莲花县检察院于2020年3月4日以被告人刘志发没有犯罪为由,撤回了起诉。

芙蓉县法院认为撤诉符合法律,并允许芙蓉县检察院撤诉。

澎湃新闻记者谭俊[编辑:萧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