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新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爆发以来,北京市司法局充分发挥了司法行政系统中政治机关、法律部门和纪律部队的职能,全力预防和控制新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为了发挥法治保障作用,北京市司法局推荐了两名专业律师为国务院疫情处理工作提供“北京力量”。同时,北京律师协会组织编写了《新型肺炎防控法律知识五十问》。记者《法制日报》选择了与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热点问题,并逐一进行了解读。
disease prevention
1,如何确定他们是否属于疑似接触和密切接触新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2020年1月22日,国家卫生安全委员会疾病预防控制局发布了新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可疑暴露者和密切接触者管理方案(第二版)》,明确规定了新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暴露和密切接触者的判定标准:
(1)病例密切接触者。在案件发生后有下列接触情况之一,但未采取有效保护措施的人员:
(1)与案件生活、学习、工作的人员,或与案件有密切接触的其他人员,如在案件附近工作或与案件同住一间教室或与案件同住一间房子的人员;
(2)在诊断、治疗、护理和访视中与病例有类似密切接触的医护人员、家属或其他人员,如直接治疗和护理病例、探访或留在病例所在的封闭环境中、与病例同室的其他患者及其随行人员;
(3)与患者乘坐同一交通工具并与之有密切接触的人员,包括在交通工具上照顾患者的人员。病人的同事(家人、同事、朋友等)。);经过调查和评估,发现了可能与患者有密切接触的其他乘客和机组人员。
(4)经过调查,现场调查人员评估他们满足了与密切接触者接触的其他人员的要求。
(2)可疑暴露人员。可疑暴露是指加工、销售、处理、分销或管理人员暴露于新冠状病毒检测呈阳性的野生动物、物品和环境中,且暴露时未采取有效保护措施。
2。如果我属于疑似接触和密切接触新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我该怎么办?
根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可疑暴露者和密切接触者管理方案(第二版)》,疑似接触和密切接触新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应自愿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管理。管理要求如下:
首先,对确诊病例或疑似暴露的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
(1)应采用家庭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对于不能在家中隔离进行医学观察的密切接触者,可安排集中隔离观察。医疗观察期为最后一次接触病例后14天,无有效保护或可疑接触。
(2)进行医学观察时,应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告知医学观察的理由、时限、法律依据、注意事项和疾病相关知识,以及负责医学观察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3)家中的医学观察对象应相对独立生活,尽可能减少与同住人员的接触。原则上,你不允许出去。如果你必须外出,你只能在得到医疗观察管理人员的批准后才能这样做,并戴上一次性手术口罩,以避免拥挤的地方。
(4)在医学观察期间,指定管理人员每天早上和晚上各测一次体温,询问健康状况,填写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记录表,填写《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登记表》,并给予必要的帮助和指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统计日报表》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每日统计汇总表》在总结各地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时可供参考。
(5)如在医学观察过程中出现发热、咳嗽、气短等呼吸道感染症状,如出现发热、咳嗽、气短等急性呼吸道感染症状,应立即向当地卫生部门报告,并按规定送至指定医疗机构进行诊断和治疗,标本应收集
肺炎患者、疑似患者、疑似接触者和密切接触者因新的冠状病毒感染出现发热和急性呼吸道症状需要就医时,应立即到就近的医疗卫生机构发热门诊就诊,并配合医务人员询问自身健康等情况。如果你需要开车去医院,你应该拨打120,999等紧急电话,乘坐救护车去医疗机构,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去医疗机构。
劳动保护
4。因履行预防和治疗由新冠状病毒感染引起的肺炎的职责而死亡是否属于工伤?
中国《传染病防治法》第64条规定,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从事传染病预防、医疗、科研、教学、疫情现场处理等工作的人员以及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其他人员,采取有效的健康保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并给予适当补贴。
2020年1月23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和卫生委员会发布《关于保护因履职导致的新型肺炎的通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函[2020]11号)。很明显,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防治中,医护人员及相关人员因履行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视为工伤,并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5。隔离期间,肺炎或新冠状病毒引起的疑似症状是否被视为缺勤?如何支付工作费用?
对于新冠状病毒感染引起的肺炎疑似患者和与新冠状病毒感染引起的肺炎患者及疑似患者有密切接触者,经隔离和医学观察后,不作为患者或病原携带者,隔离和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和待遇由关联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支付。缺勤不能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终止劳动合同。
6。感染新冠状病毒肺炎患者的劳动合同在隔离期间到期时,用人单位能否终止合同?
中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相应情况消失时,劳动合同应当延长终止:包括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未进行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患者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在规定的医疗期限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新冠状病毒肺炎患者的隔离期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不得因劳动合同期满而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延长至劳动者解除隔离。
7。工人因感染新冠状病毒而被隔离或治疗的时间是否计入医疗期间?
当劳动者处于隔离期时,如上所述,属于正常出勤,不应计入医疗期间。
对于确诊为新冠状病毒感染所致肺炎的患者,因病停止工作休息的,享受医疗期间。在医疗期间,企业应按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规定支付病假工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2条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就医和休息时,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此外,根据工人的工作年限,医疗周期为3至24个月,特殊疾病的医疗周期另有规定。
市场监管
8。商业和服务机构的经营者应如何预防和应对肺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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