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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作品侵权行为频发 知识产权保护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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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11-17 13:44:51

●频繁出现的“淘汰赛”现象与当前流行音乐的整体发展环境密切相关。权利人经常因为各种原因放弃自己的权利,但事实上他们在客观上纵容侵权行为。因此,受害者应使用法律武器积极倡导和维护自己的权利

●至于“洗涤歌曲”,版权法在这方面有比较完善的规定。目前,被侵权人可以采取的权利保护方式主要包括提起民事诉讼、向著作权行政执法机构举报、向网络平台举报投诉等。网络服务提供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人的行为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应努力打击侵权行为,特别是通过进一步完善版权法和加大处罚力度。这种行为具有明显的恶意,通过侵权寻求不正当利益,是有组织和有目的的。它不同于普通大众偶尔为娱乐而做的行为。应该受到不同的对待,并受到法律的严惩”——记者杜晓”——实习生李韩文”。不久前,一首名为《孤芳自赏》的歌曲突然在互联网上流行起来。然而,许多网民很快发现,这部所谓的原创作品与外国乐队的歌曲《Something just like this》高度吻合。

近年来,随着网络直播和视频短片的迅速发展,报纸上经常报道关于歌曲剽窃的辩论。这表明知识产权保护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最近,记者《法制日报》对此进行了采访。

在舆论的压力下,《孤芳自赏》的作者杨晓庄承认歌曲被剽窃,歌曲也被从网上删除。

对此,杨晓庄在微博上说:“我对自己的无知和冲动深感愧疚。如果我错了,我就错了,如果我错了,我必须承认。对于这首歌,我将改变剽窃的部分,改变旋律,并以不同的名字遇见每个人。我不反对这首歌的流行。同时,我还委托公司协调原拷贝的版权。我希望当《孤芳自赏》这个名字再次出现时,它将是一首干净的歌。”

后来,这首歌改名为《我承认我自卑》,重新上架,但旋律仍与《Something just like this》相似。

宋moumoumou有“90后神曲偶像第一人”的称号。2016年,他的新歌《一厘米的距离》被指控抄袭周杰伦的《夜曲》。其中,音乐评论家邓柯认为“合唱团《一厘米的距离》和《夜曲》的所有和声连接完全重合”,“和弦切换点的旋律位置也完全重合”。

近年来,宋moumoumou的许多歌曲引起了争议。据了解,宋moumoumou曾在推特上说,“不管有多少人贬低一首歌,总会有人喜欢它,不管有多少人赞美它,总会有人讨厌它。”作为新一代歌手,我至少每天都尽力去创作它。

孟三(化名),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独立音乐家,告诉《法制日报》,“洗歌”或剽窃的频繁现象与当前流行音乐的整体发展环境有很大关系。

”出现“洗歌”现象的最大原因是一些所谓的音乐创作者没有创意,不明白什么是创作。创作实际上是一个从头开始的过程,但现在每个人都渴望快速成功和即时收益,并希望快速出版一些东西,这样观众就知道像他这样的人不愿意安定下来创作音乐。其中许多现在都是口唱。像以前一样的经典歌曲越来越少,这也是盲目迎合市场造成的。”孟三说。

根据孟三的说法,有些人写歌不是为了火,而是为了赚钱。写完新歌后,他们会直接把作品卖给歌手,所以一些所谓的原创歌手可能不是歌曲的真正作者。“如果你购买了我的歌曲的版权,这首歌就是你的,不构成侵权。如果版权被授予,你可以使用我的歌曲,但是你必须给我版权费,这首歌的版权是我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你发行这首歌后不写我的名字,那就是侵权。”

”有时原作者并不认为这首歌在出售时会因为早期版权谈判的疏忽而引起轰动。火灾发生后,原作者会站起来说是他写的这首歌。”孟三说,当歌手面临剽窃指控时,公关公司经常出面做出一些解释来掩盖问题。

“剽窃不是一件令人愉快的事情,所以公关公司的主要目的是直接洗白。”孟三坦白承认他周围有一些剽窃行为。“因为这个小圈子,每个人都知道一些事情,但他们彼此非常了解,有些人已经出名了。”

法律规范日益完善

捍卫权利的道路是艰难的。

说到“洗歌”这个话题,孟三的第一感觉是悲伤。“因为我自己做音乐,所以每一部作品对原创作者来说都是来之不易的成就。事实上,写一件东西并不特别困难,但是我们用心去创造,就像我们自己的孩子一样。如果有人在网上说孩子属于他,我们会怎么想?”

“在开始学习创作音乐时,老师会教我什么是创作的理念和创作的原因,而不是让我挑选歌曲或歌词并重新组合。在某些情况下,即使我们借了一些外国曲调,把它们带回来填单词,或者重新排列里面的琴弦,这仍然是剽窃。”孟三说。

在采访中,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的特别研究员赵占领认为,如果“洗歌”的行为构成了版权侵权,那就侵犯了原音乐版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是对他人智力成果的侮辱。未经授权使用他人作品或使用他人作品的某些片段实际上不利于保护创新,并打击了原作者的主动性。从长远来看,这种侵权行为破坏了音乐版权市场的正常秩序,不利于文化创新。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和其他带有或不带有可以演唱或表演的词语的作品。

"如果歌词被完全复制,那一定是侵权行为。其他的不是完全复制,而是部分复制。判断这种行为是否是剽窃,主要取决于被抄袭部分的内容、比例和长度,以及它在原作中的位置。如果原作的主要歌词被抄袭,也将构成版权侵权。”赵占领说,抄袭旋律是一样的,如果旋律完全一样,毫无疑问这是侵权行为。如果有些片段是相同的,就有必要判断它是否构成剽窃,主要取决于这首曲子在原作中的比例和位置。

目前,互联网上有时会有热心网民编辑的对比视频,将原创作品与涉嫌剽窃的作品进行对比,以证明部分歌曲涉嫌剽窃。“要确定一首歌是否真的构成侵权,最终需要通过司法程序。如果你不进入司法程序,每个人可能会持有不同的意见,这是不容易判断的。”赵占领说。

"在实际侵权案件中,最广泛适用的规则是“实质相似性接触”.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教授李顺德告诉《法制日报》,联系是指被指控侵权人是否能够接触到被侵权的权利客体。例如,你听过或理解歌词和歌曲吗?如果一首歌没有发表,就没有联系的机会。相似性是看被怀疑侵权的作品在接触后是否与原作基本相似。

李顺德认为“实质相似性接触”只是判断侵权是否发生的基本经验和方法,而不是最终构成侵权的标准。联系显示它更有可能被怀疑剽窃。这是一个必须考虑的因素,但这并不意味着接触一定会导致侵权。

”最基本的方法是分析具体案例。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和相关司法解释中涉及到许多关于侵权认定的具体条款和法律规范。这种确定通常是根据具体情况和个别案件的具体行为,并与相关法律条款和规范进行比较。”李顺德说道。

赵占领认为版权法对“洗歌”行为有相对完善的规定。被侵权方通常有几种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利:第一,权利人应该保护自己的权利

“如果网络服务提供商知道或者应该知道侵权人的行为,它将直接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作者可以根据作品受到的侵犯,综合考虑选择哪种方式来保护自己的权利。”赵占领说。

采取更多措施,严厉惩罚

创造一个良好的创作环境

虽然“洗歌”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做法,我们已经习惯了,但我们仍然希望有更多的原创作品。即使创作的歌曲不是那么好,它们也不能被复制。无论是抄袭国内歌曲还是国外歌曲都是非常不道德的行为。真正的音乐家鄙视这样的人。”孟三认为,消除“洗歌”离不开法律手段,但也有一个有效的措施需要积极的教育和引导。

李顺德认为,加强版权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和权利人自身的保护意识,对于杜绝“洗歌”行为非常重要。

赵占领认为,版权执法机构不知道版权是否得到权利人的授权并构成侵权,除非权利人在权利人不举报的情况下未经授权直接使用他人的作品,因此要求权利人主动采取侵权行为。然而,在现实中,权利人往往出于各种原因放弃权利保护,客观上宽恕侵权行为。因此,受害者应及时使用合法武器,积极倡导和维护自己的权利。

虽然相关立法相对完善,但并非每个权利持有人都会在被侵犯后选择起诉。

"权利人不提起诉讼的情况通常是由于一些顾虑。在大多数情况下,这是由于成本问题。诉讼权利需要有成本,侵权赔偿标准也不太高。有时,即使获得了补偿,维护权利的成本也几乎达不到,甚至损失大于收益,因此从经济角度来看,它不具有成本效益。其他权利持有人在国外,在中国保护他们的权利既不方便也不昂贵。由于各种原因,一些权利持有人维护其权利的热情不是很高。”赵占领说。

李顺德认为,现有的网络侵权现象较为普遍,且侵权量大且广。有时,因为侵权人很多,找不到具体的对象,所以更难保护权利。即使发现了特定的侵权人,证据收集也会面临一些困难。例如,权利人今天在网上看到了涉嫌侵权的作品,两天后就被删除了,所以很难再找到它们

李顺德建议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特别是通过进一步完善版权法和加大处罚力度。一个有组织的、有目的的行为,有明显的恶意,并且完全通过侵权来寻求不正当的利益,这不同于一般公众偶尔为取乐而做的行为。法律应该区别对待,严惩不贷。

制图学/高月·[编辑:萧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