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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播“带货”屡涉虚假宣传 《电子商务法》应试“牛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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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11-14 15:52:47

要加强平台与商户锚之间的责任约束关系,迫使平台加强商户锚销售行为的日常管理。在虚假宣传和质量纠纷的情况下,我们应该充分利用我们的专业力量来证明这一点,成为一个好的质量把关人。

双11刚刚结束,主要电子商务平台的营业额达到新高。其中,“带货”直播已成为一个主要渠道。

繁荣背后隐藏着忧虑 近日,浙江嘉兴的程佳(化名)在看完女主播魏雅的直播后,买下了螃蟹冠军品牌“大闸蟹” 结果程佳拿到快递的“大闸蟹”,却发现没有正宗的阳澄湖大闸蟹防伪扣。

这也不是一个例子。另一个受欢迎的主持人李佳琪推广的不粘锅当场粘在锅上,这也引起了各界对主持人“引进”商品质量的怀疑。

Anchor“带来商品”有很强的存在感和互动性,受到许多用户的欢迎,被电子商务平台视为吸引流量的一种新方式。 然而,“带货”的主播主要依赖于他的个性化代言和低廉的价格,这使得用户很难在短时间内区分他的产品质量。 一旦主持人不严格检查商品的质量以获取快速利润,所推销商品的各种质量问题就可能出现。 如果一些主持人在利益的引导下放弃底线,直接宣传假冒伪劣产品,危害会更大。

我想《电子商务法》不妨试试“靶心”,因为主播“带货”反复参与虚假宣传。 《电子商务法》将于2019年1月1日生效。它被认为是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必要的规范性法规。通过明确企业、平台等各方的权利和责任,建立更加良性的市场秩序,促进电子商务的生态净化。 因此,《电子商务法》已经被多次证明,其实施效果也受到了各界的高度期望。

《电子商务法》第17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服务信息”,用于“虚假宣传”等行为。 第八十五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虚假或者误导性商业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罚。” “

并围绕《有关法律》,根据现行职能部门的解释,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和第20条的规定执行 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商品进行虚假或者误导性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100万元至200万元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这也意味着当主持人“带货”时,《电子商务法》明确禁止虚假宣传,并可援引《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经核实的行为处以最高200万元的罚款。

然而,问题就由此产生,也就是说,当消费者遇到诸如“携带商品”这样的锚的虚假宣传时,往往难以证明 由于信息不对称和寻找证据难度大,许多消费者在主持人“带货”虚假宣传时不得不选择私下进行。 这也使得这种锚“载货”涉嫌虚假宣传的现象频繁发生。

事实上,《电子商务法》有办法解决这个问题,那就是加强平台的连带责任。 《电子商务法》第83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对平台经营者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采取必要措施,或者未履行平台经营者资格审查义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0万元至200万元罚款

因此,消费者可以向电子商务平台投诉,电子商务平台会进行调查。 电子商务平台不履行的,必须承担连带责任,并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通过加强平台与商户锚之间的责任约束关系,迫使平台加强商户锚销售行为的日常管理。如果出现虚假宣传和质量纠纷,该平台将充分利用自身的专业力量来证明这一点,成为一名优秀的质量把关人。

《电子商务法》实施近一年后,似乎很少有企业因虚假宣传而被重罚的案例。然而,随着头锚陆续揭露虚假宣传的可疑案件,虽然涉及个人用户的商品数量并不大,但对社会的整体影响不可低估。 我认为,对于消费者投诉,监管部门应该尽快采取行动,用《电子商务法》“手术刀”解剖上述案件。如确有违规行为,将依法严惩审计不严的相关业务和平台,这将成为推动《电子商务法》落地、确保电子商务领域法治锚的重要起点。

□楚天·[编辑:萧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