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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卫健委出台《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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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7-08 06:28:49

为推进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与服务管理,助力“互联网+医疗健康”示范省建设,近日,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印发《四川省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从标准管理、资源管理、服务管理、安全管理、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探索和规范,促进健康医疗大数据在决策支持、便民惠民、临床科研、产业促进等方面的应用发展。

数据传输要按照国家、地方相关标准(小)

《办法》要求各级各类责任单位采集、报送、传输数据时,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规范,对业务信息系统进行标准化改造,并按照标准统一、术语规范、内容准确的要求对数据进行治理,保证服务和管理对象在本单位信息系统中身份标识唯一、基本数据项一致,以满足健康医疗大数据采集、应用需要。

推动省内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采集、汇聚本行政区域内的健康医疗大数据,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接入对应层级的全民健康信息平台,传输和汇聚医疗健康服务过程中产生的数据。指导各级各类责任单位结合服务和管理工作需要,及时更新、甄别、优化和维护健康医疗大数据,确保信息处于最新、连续、有效、优质和安全状态。

建立健全大数据开放共享管理制度(小)

《办法》要求,各级各类责任单位根据本单位健康医疗大数据管理需求,实行“分级授权、分类管理、权责一致”的管理制度,明确相应的健康医疗大数据管理部门和岗位,建立健全本单位健康医疗大数据开放共享管理制度,并建设相应的信息系统作为技术和管理支撑。

鼓励产学研合作开展健康医疗大数据科技研究、咨询服务、产品开发、数据加工等活动,鼓励开展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技术研究和成果转化,通过产业政策引导、社会资本引入、应用模式创新以及优秀服务推荐、联合创新实验室等方式,建立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创新创业、教育培训和应用示范基地,推动“政产学研用”协同发展,营造良好的数据应用服务氛围。

《办法》要求,要严守信息安全红线、底线,凡具体负责或承担健康医疗大数据采集、传输、存储、汇聚、挖掘和服务等的单位,均为健康医疗大数据安全管理责任单位,承担与其职能职责、工作任务相匹配的责任;在健康医疗大数据采集、存储、传输、汇聚、挖掘、服务等环节,必须确保国家安全、群众生命安全、个人信息安全和数据安全。

《办法》还要求省内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加强监管管理,对本行政区域内各责任单位健康医疗大数据安全管理工作开展日常检查,指导监管本行政区域内各责任单位数据综合利用工作,提高数据服务质量,确保数据安全。

链接:

2016年,四川省在全国率先出台省级层面《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和规范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的实施意见》,省卫健委在四川省卫生健康信息中心增挂“四川省健康医疗大数据中心”牌子,并组建了首批健康医疗大数据专家团队。

建立省级医疗健康大数据平台,形成包含9200万条全员人口信息、7800万份健康档案、80余亿条门诊住院信息、8000余万条住院病案信息、近80万个医疗服务人员、8万个医疗机构和数十万条远程PACS、LIS、心电信息的大数据资源库,为健康医疗大数据科学研究和应用探索奠定坚实的数据资源基础。

先后与北京大学、四川大学、电子科技大学等高校和环保、自然资源部门及相关企业开展合作,相继开展《四川分级诊疗与医疗经济负担变化研究》、《基于大数据的重点疾病防控应用分析》等重点科研项目11项,发表SCI文章10余篇。

建设“四川省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医疗行为综合信息监管平台”,运用大数据技术开展行业综合监管,助力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合理配置卫生资源,精准科学施策,促进医疗机构运营管理规范化、精细化。

印发《四川省推进“互联网+医疗健康”示范省建设实施方案》,明确推进健康医疗大数据开发应用;开展健康医疗大数据中心及产业园建设国家试点,推动“互联网+医疗健康”大数据产业应用。

完成《四川省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中心建设规划》编制,积极与地方政府合作,推动四川省健康医疗大数据实体应用中心落地建设。(作者:唐梦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