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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境外输入病例中未参加基本医保人员医费自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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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3-18 13:45:23

中新网3月17日电据云南省委宣传部官方微博消息,云南省疫情应急指挥部领导小组17日发布通知,要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境外回国人员的医疗费用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费用由患者个人承担。确有困难的,符合条件的,可以依法给予医疗救助。云南省委、省人民政府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领导小组总部公告

13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外疫情输入防控的通知

2020年3月3日,云南省委、省政府疫情应急领导小组指挥部发布第12号通知,明确了10项防范境外疫情的措施。根据当前疫情形势,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对境外疫情的防控投入如下:

一、14天内有在云南境外居住史,目的地云南进入云南的人员,包括外籍人员、回国的中国公民(包括港、澳、台人员),实行集中隔离医疗观察14天,住宿费自理。有专业医务人员和工作人员的集中隔离点。隔离期间提供温暖的服务。

二、由本省入境的过境人员,出现发热、咳嗽等异常症状,移送指定医疗机构检查;如果没有异常症状,应将其释放,并通知目的地总部。如需当天临时住宿,次日中转,实行全程中转控制,指定酒店统一入住,住宿费用自理。

三、留学回国人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输入的情况下,医疗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费用由患者个人承担。确有困难的,符合条件的,可以依法给予医疗救助。参加商业健康保险的人员由商业保险公司按合同支付。

四、全省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就业企业和宾馆应切实履行境外人员进入云南的信息登记和健康监测报告职责。社区应进一步实施电网管理要求,以免泄漏一户或一人。如果发现进入云南的境外人员隐瞒其在国外居住的历史或未按要求采取隔离措施,鼓励群众向所在社区或公安机关报告。

五、所有在云南境外居住14天内的人员应如实申报个人信息。任何人涉嫌故意隐瞒在国外居住史、新诊断肺炎确诊病例接触史、未如实申报健康状况、拒绝接受医学检验和集中隔离等防疫措施的,应当作为不诚信人员列入个人信用档案,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通知未尽事宜,按12号通知执行。12号通知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云南省疫情应急领导小组指挥部

2020年3月17日[编辑:陈海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