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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文学:如何从高原走上高峰(文学新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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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2-02 16:25:43

 

北宋清官包拯留下了流芳百世的佳话,“包公断案”的各种文艺版本演绎也经久不衰,透露出此类题材的超强引力。我国法治文学源于先秦,《诗经》里的《谷风》,汉乐府里的《平陵东》、《陌上桑》,唐诗《在狱咏禅》、《杜陵叟》,元代的《窦娥冤》均在法治文学范畴之列。到了明清时期,中国的法治文学已经比较成熟,典型的公案小说都应该列入法治文学的范畴,如《三言二拍》、《三侠五义》、《包公案》、《拍案惊奇》是为典范。如何加强法治文学理论研究,创作出更多更好的法治文学作品,并通过这些文学作品感染人、教育人、鼓舞人,从而增强人们的法治意识,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为推动法治中国、平安中国建设提供更加丰富的精神食粮,是最近作家们关注的热点。

法治文学的两种社会功效

多年从事公安机关纪委监察工作的公安作家易卓奇认为,从功效的受众角度来看,法治文学的社会功效有正反两个方面:

一是正面的、积极上进的、催人奋进的作用。进入当代,应该说是我国法治文学步入繁荣的阶段,从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反特、反颠覆、肃反题材作品到“文革”前,法治文学均有不俗的表现,先后涌现出像电影《羊城暗哨》、《徐秋影案件》、《秘密图纸》等,叫好又叫座;10年“文革”是一片空白,没有法治,自然没有法治文学;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治文学进入黄金时期,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建设的健全、发展,法治文学也日趋繁荣,成为新时期文坛上的重要一翼,先有“伤痕”控诉类作品,后有忧患反思类艺术,如电影《带手铐的旅客》、《法庭内外》、《第十个弹孔》、《少年犯》、《寻找回来的世界》,小说《便衣警察》、《傍晚敲门的女人》,话剧《于无声处》,在当时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随后便有对人性和社会痼疾的剖析,不乏名家操刀,如余华的《河边的错误》、韩少功的《前科》、刘醒龙的《合同警察》、张平的《法撼汾西》、《抉择》、《天网》、陆天明的《苍天在上》、《大雪无痕》、周梅森的《国家公诉》、王跃文的《国画》、朱恩涛的《公安局长》等,都颇具代表性,其中张平的《抉择》荣获第五届茅盾文学奖,我国的法治文学可谓到了鼎盛时期。在我国不同社会发展阶段有不同的法治文学作品,这些作品为社会进步起到过积极的正面的作用,其社会功效是给人正能量。

二是负面的、消极的作用。繁荣的背后常常是喜忧参半,良莠并存,当今法治文学存在着不可忽视的隐忧,媚俗、庸俗、色情、暴力的作品也不在少数。作为社会主义法治文学的一部分,法治小说的创作必须把握好分寸,审时度势,不靠暴力、色情取悦读者,坚决杜绝负面社会功效的产生,谨防法治文学误入歧途。

人性开掘需进一步深化

国际大片中有70%都是警匪片,而我国的同类题材却少有力作。而实际上,生活中的素材远比作者的想象更丰富,这些素材像煜煜生辉的宝石,值得作家去挖掘和展现。

法治文学是专业性非常强的领域,不仅仅要有生活,还要有充分的法律知识,“很多作品连基本的常识诸如拘留、传唤都写不明白;有些作品则编得非常可笑。”作家程琳说。尽管影视剧与畅销书中法治文学的作品比较醒目,但是高层次的、严肃的则不是很多。首先,法治文学本身受限制,由于公安接触的就是警匪,本身不可避免地充满戏剧化、情节化,这就导致法治文学作品本身的戏剧性;其次,忽视了对人物的深刻挖掘,大多数警察在一线摸爬滚打,欠缺文学素养,没能挖掘出警察内在的东西,专业作家有文学能力,却缺乏生活经验,表达不出警察骨子里的东西。

“实际上,警察真实的生存状态更接近人性的内涵。缺乏从内向外探索警察人性的作品,这是法治文学作品难以突破的难题。”程琳说,文学离不开塑造人物,目前的公安题材作品中,警察形象符号化,高大全,缺乏人性的开掘。形式化决定了人们在创作上浅尝辄止,只写了警察的皮毛。

曾在公安部供职的作家武和平,有一个两用的工作本,前面是工作会议的记录,后面是素材积累,比如一些警察的个人习惯、犯罪分子的脸谱等等,他都一一“记录在案”。比起之前创作的《血案疑踪》,他感觉在新作《污点》中自己加工的成分多了,想象的成分多了,已经开始找到了“感觉”,在用小说的规律创作。从过去的由案件到案件,已经转变为由写案到写人,并转到以写人为主。

武和平认为,由于大量法治文学登场,面纱揭去,没有读者更关心公安人员的精神世界,人物常常附庸在案件上,形遣人散;福尔摩斯也不仅仅是写推理,法治文学的文学作品现在到了跨越自我的阶段,需要突围。武和平说:“法治文学小说正在朝这个方向发展,海岩做了有益的尝试。海岩是传统意义上案件的写法,他塑造了鲜活的大众喜爱的形象,他的创作元素适应了读者的口味,也是一种突破。”

谈及法治文学创作尚未形成阵容和规模的原因,武和平说,专业作家到警营熟悉生活的少,他们不了解警察的内在情感。而从事法治文学的大部分作家,左手拿枪右手拿笔,不太具备文学功底,170万警队生活是一座富矿区,但开采者眼高手低,距离太近,往往会出现“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的现象,“我们希望从阳刚粗犷的开采转入细腻的深加工,一步步走下去”。

法治文学有高原缺高峰

法治关系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以正面表现法治生活为特征的法治文学,无疑会在未来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在社会法治建设中发挥更突出的作用。所以,法治文学有理由得到更多的重视,以催生更多的好作品问世。


评论家胡平认为,当前法治文学总体质量上差强人意,存在着“有数量缺质量、有‘高原’缺‘高峰’的现象,存在着抄袭模仿、千篇一律的问题,存在着机械化生产、快餐式消费的问题”。其中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有几种。其一是,我们的一流作家介入不够,应当鼓励更多优秀作家尝试这方面创作,发挥他们的创造性和才能,以他们的眼光和功力提升创作的总体水平。其二是,部分法治文学写作存在着低俗或媚俗的倾向,一味追求刺激性,甚至以暴力和色情内容招徕读者,损害了法治文学的声誉。这说明,法治文学的基本建设还有待加强,需要在文学批评的配合下,努力建构严肃的、高层次的法治文学领地。其三是,在整体上,法治文学创作的文学性亟待加强。虽然法治文学有自身的长处,容易设置悬念,情节性强,可读性强,而且富于社会性内涵,但文学毕竟是人学,其核心价值是人的精神世界的刻画,以此构成文学性的主要部分。不能把作品写成社会问题的展示,降低了其艺术品位。另一方面,法治题材常与案件和事件相连,如作者在写作中被动“牵人就事”,必然容易写出简单的情节性作品,留不下具有丰富侧面的生动的人物形象。这些问题,是繁荣法治文学创作中不可忽视的问题。法治文学必须首先是优质的文学,具有充分的文学感染力,才谈得上参与法治文化建设和形成社会效益。

法治文学方兴未艾,又获得新的机遇,在众多作家的共同努力下,中国的法治文学一定能够在重要转型期获得长足的进展,推出值得骄傲的精品力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