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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铁路局:强化铁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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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7-01 18:52:17

国家铁路局:强化铁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6月29日,根据国家铁路局网站,《高速铁路安全防护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将于7月1日实施。国家铁路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法》坚持“生命第一、安全第一”的理念,始终把人民的安全放在重要位置。《办法》第三十五条加强铁路客运实名制管理要求。对不符合实名制相关要求的持票人,铁路运输企业有权拒绝进站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数据图:工作人员检查乘客。尹在《高速铁路安全防护管理办法》回答记者提问时作出上述表示。他表示,为确保高速铁路安全畅通,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发挥法治在夯实基础、稳定预期、造福长远中的保障作用,七部门联合下发《办法》,切实完善高速铁路综合管理长效机制,形成了综合政策、多管齐下、共同管理、共同合作的高速铁路安全保障管理工作格局,为确保高速铁路安全提供了制度合规和法律保障。

据负责人介绍,《办法》重点推进高铁安全防护“四大体系”建设,编织高铁安全防护网。一是建立政府部门依法监管、企业主动预防、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高铁安全责任制;二是建立协调、联合管理、联合防控的高速铁路沿线安全环境综合管理体系;三是构建技术防御、物理防御和人民防空相结合的高铁安全体系,共同构筑高铁安全畅通的大屏障;第四,构建预防为主、依法管理、综合治理的高铁安全风险防控体系。

“确保高速铁路安全,必须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积极调动一切资源,协调一切力量,努力形成综合政策、多方努力、共同管理、共同努力的高速铁路安全保障综合管理格局。”负责人说。他介绍说,从政府部门监管层面来看,《办法》第4条规定,国家铁路局和地区铁路局负责全国及辖区内高速铁路的安全监管,提高安全防护标准,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相关单位消除安全隐患;第五条规定,各级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应急管理等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做好高速铁路安全保障工作。

从企业层面看,《办法》第6条规定,铁路运输、施工、设备制造和维修等相关企业应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高速铁路的安全防护工作。从社会参与的角度来看,《办法》第8条规定提高公众的安全保护意识,防止危及高速铁路安全的行为。第九条规定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高速铁路安全保护,要求有关部门建立并公开举报渠道,对维护高速铁路安全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负责人指出,《办法》致力于从多方面加强高铁安全防护措施,建立技术防御、实物防御和人防相结合的高铁安全保障体系。高速铁路速度快,对运营环境要求高。因此,《办法》第26条规定,高速铁路应完全封闭,相应的封闭设施应

为防止外部风险对高速铁路运营安全的影响,《办法》第28条要求在高速铁路沿线重点路段安装周界入侵报警系统,并加强对高速铁路线路的视频监控。《办法》第40条要求有关单位加强高速铁路建设前期的自然灾害评估和预防,依法建立地质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互联互通机制,及时进行预测预警,铁路运输企业采取相应的防灾措施。《办法》第41条和第42条还要求铁路运输企业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

“高铁是铁路客运的主要通道,高铁运营的安全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息息相关。《办法》坚持“生命第一、安全第一”的理念,始终把人民群众的安全放在重要位置,努力让广大人民群众享受更便捷的铁路运输,享受更安全的铁路服务,努力增强人民群众的主人翁意识。幸福和安全。”该负责人表示,《办法》第35条加强了铁路客运实名制管理要求,铁路运输企业有权拒绝不符合实名制相关要求的持票人进站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办法》第36条和第37条明确了国家铁路局会同公安部禁止或限制的项目清单;铁路运输企业在高速铁路车站、列车车厢等场所发布公告,并通过广播、视频等形式加强宣传,依法对进站人员和物品进行安全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