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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快评丨疫情期间的“消费维权”也不能“随疫而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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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3-12 15:59:27

受疫情影响,为了减少交叉感染,消费者越来越多地在朋友圈、微信群、团购群和网上购物平台购物。来自南京六合区的胡先生经常看到人们在他的朋友圈里卖面具、衣服和其他物品。“看到这些,我有时会想,如果有问题,我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然而,现阶段很多消费者打电话给扬子晚报,询问如何在网上平台购物中保护自己的权益。南京消费者协会公益律师组律师表示:保持良好的聊天记录、支付凭证等。(2010年3月12日)

流行病期间的消费模式大不相同。为了减少接触和避免感染,人们大多采用在朋友圈、微信群和团购群购买商品的方式。这种消费模式有一个潜在的隐患:纠纷发生后维护消费者权益非常不方便。因为这种购物方式基本上没有“支付凭证”,资金是通过微信转账或微信红包实现的,没有“纸质凭证”。如果发生争议,消费者“不能出示任何证据”。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维护消费者权益时,原告需要出示纸质证明,如销售发票,如购物证明,如店主的姓名和地址等。然而,很明显,在流行期间,人们在朋友圈子里购买的商品有一个漏洞:购买发票在哪里?我在哪里知道商家的地址信息?这给维护权利带来了风险。

因此,笔者认为,对于疫情期间的特殊情况和疫情期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有关部门应该有更多的“特殊措施”和更多的“灵活措施”,而不仅仅是教条式地按照“常规方法”来处理。

“聊天记录”应该被用作“法庭证据”。换句话说,虽然“聊天记录”不是最正式的证据,但鉴于疫情期间消费的特殊性,有必要充分发挥“聊天记录”的作用。“聊天记录”可以充分证明商家的交易情况和销售承诺。

“网络调查”应作为“执法手段”。在流行病期间,许多公民保护他们的消费权利不是很方便。过去,他们可以亲自向有关部门报告并要求治疗。为了减少疫情期间不必要的接触,当场投诉是不好的。此时,执法部门应该为在线报道开辟更多的渠道,这样更多的消费者就可以“不出门”地保护自己的权利。执法部门应把“网上执法”作为执法的主要形式之一,通过“网上管理”实现维权的“零距离”。执法部门还应根据“微信账号”查找商家的地址信息,以免“未知地址”影响维权。

在这一特殊时期,许多消费者认为“多即是少”,如果他们购买的商品价值不高,他们就会忍气吞声。这种习惯不好。忍辱负重是对非法企业的纵容。因此,公民也需要更严肃的权利保护习惯,不要因为流行而纵容非法企业,并把权利保护进行到底。

流行期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能“跟随流行”,也不能随便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