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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全面落实疫情防控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关心关爱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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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3-05 10:16:17
《中央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治领导小组关于全面落实城乡社区工作者在疫情防控第一线的关怀和护理措施的通知》;中央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治领导小组关于全面落实城乡社区工作者在疫情防控第一线的关怀和护理措施的通知2020-03-04 18:24336010来源:中国政府网作者:田伯群责任编辑:田伯群

新皇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广大城乡社区工作者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坚守岗位,夜以继日地坚守岗位,在疫情防控的第一线英勇战斗,为遏制疫情蔓延做出了重要贡献。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关心城乡社区工作者。李克强总理发出指示,要求保护社区工作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为鼓励广大城乡社区工作者不畏艰险,勇往直前,坚决打赢防疫人民战争、全面战争和抗日战争,特提出以下措施:

1 .对城乡社区工作者给予适当的工作补贴。各地要采取措施,关心社区(村)“两委”成员、社区(村)专职工作人员和其他一线城乡社区工作人员参与疫情防控。在落实现有城乡社区工作者补偿保障政策的基础上,当地政府可以在疫情防控期间对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给予适当的工作补贴。补贴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根据防疫任务制定,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承担。

2。做好城乡社区工作者职业伤害的防护工作。城乡社区职工在防疫期间发生意外伤害或疾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认定情况的,应依法认定为工伤,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发生的相关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城乡社区工作者因公感染新发冠状肺炎或因病死亡,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要求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3。改善城乡社区工作者的保护条件。各地要按规定落实社区防控工作经费,改善城乡一线社区工作者的保护条件,落实属地原则,加强对社区防控工作的物质支持,合理配置口罩、防护服、消毒水、非接触式体温计等卫生防护装备和防控器械。根据当地防疫和控制的需要。组织开展城乡社区工作者医疗卫生知识和防疫控制知识培训,提高他们做好社区防控工作的能力。

4。有效减轻城乡社区工作者的负担和压力。认真查处防疫工作中的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坚决防止多个机构向基层重复布置任务和形式。原则上,除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要求的以外,不安排社会工作。确需进行防疫和控制的,必须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除社区防疫需要的居住证明和家庭医学观察期满证明外,城乡社区组织不得以防疫为由要求出具其他证明。进一步充实城乡社区卫生防疫力量,部署机关、企事业单位党员干部深入基层,支持社区卫生防疫一线,组织和充分发挥社区服务机构和志愿者的作用。加快社区防控工作信息支持系统建设,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工作效率

七、开展对城乡社区工作者的表彰表扬。重视城乡社区工作人员在疫情防控第一线调查中的认定,大力表扬和大胆使用优秀业绩,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选拔街道(乡镇)干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新兴的先进机型给予表彰。“全国优秀城乡社区工作者”追授给在防疫期间因公殉职的城乡社区工作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对为城乡社区卫生防疫工作牺牲烈士的考核和表彰工作,全面做好抚恤优待工作。被表彰和认定为烈士的城乡社区工作者的子女,在入学和深造方面将享受相关待遇。

8。加强城乡社区工作者先进典型的宣传。充分发挥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和互联网新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和报道在社区防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城乡社区工作者的感人事迹,为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城乡社区疫情防控营造正确的舆论导向和良好的社会氛围。疫情结束后,依托“最美城乡社区工作者”宣传评选活动,发现、评选、宣传了一批城乡社区工作者先进典型。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定和部署,坚决执行上述政策措施。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关爱城乡社区工作者,为严格保持疫情联防联控和群防群控的社区防线提供有力保障。地方各级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应加强调度和监督,确保各项关怀政策和措施落实到位;民政部门要牵头协调落实关心城乡一线社区工作者的政策措施,组织、宣传、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保健、军队离退休人员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做好相关政策措施的落实和资金保障工作。

中央领导小组应对肺炎感染新型冠状病毒

2020年3月3日[主编:田伯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