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合肥3月3日电(记者吴、扎丹)记者3日从安徽省人民检察院获悉,2月28日,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地方法院对一起非法狩猎、买卖珍稀濒危野生动物的案件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郭、韩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至4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宣州区检察院的指控,2018年12月,居住在安徽省界首市的韩某在阳台上用捕鸽工具非法捕杀了一只红隼。联系安徽省宣城市郭微信后,以260元卖出。郭还联系了广东省中山市的微信,以480元的价格出售猎鹰,并将的收货地址提供给韩某,由韩某快递。
2019年1月的一天,韩某在阳台上非法捕杀了另一只红隼。联系郭微信后,以230元卖出,快递。同年1月22日,郭通过微信将猎鹰卖给浙江鹰友时,被警方当场抓获。同一天,警察搜查了郭的家,拘留了10只和尚鹦鹉。经核实,这10只和尚鹦鹉是郭于2018年11月通过微信向齐某购买的(另行处理),购买价格为1万元。事发后,韩、魏接到电话通知,经公安机关传唤后赶来。
上述红隼属于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的隼科,1989年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农业部第《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二号令列名。僧鹦鹉属于鹦鹉螺科,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濒危物种公约,2017年版)附录二。
在调查过程中,公安机关释放了被告郭抓获的一只红隼,释放了被告在扬子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移交的一只红隼,并将抓获的10只僧鹦鹉送至皖南国家野生动物救助中心进行抢救和繁育。
检察机关认为韩犯非法猎捕、贩卖珍稀濒危野生动物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郭犯非法收购、贩卖珍稀濒危野生动物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魏犯非法收购珍稀濒危野生动物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一审法院在审理案件后确认了检察机关的所有指控。鉴于涉案的两只红隼已被释放,10只和尚鹦鹉已被妥善处置,未对珍稀濒危野生动物造成损害,一审法院考虑到三名被告的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及悔罪,以非法买卖珍稀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郭朝川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3万元。因非法猎捕珍稀濒危野生动物和非法销售珍稀濒危野生动物,被告人韩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魏因非法收购珍稀濒危野生动物被判处有期徒刑4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据了解,此案于2019年1月25日由安徽省宣城市森林公安局立案调查。同年11月7日,宣州区检察院对此案提起公诉。在审查起诉过程中,检察机关将把本案中发现的其他线索移交给侦查机关。(完)主编: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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