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外资对合资寿险公司的投资不得超过51%
(记者林李爽)昨日,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新规定要求外国保险公司与中国公司和企业建立合资保险公司,在中国经营人寿保险业务。外资比例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1%。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规定,外国保险公司至少有一家经营正常的保险公司作为主要股东,如果持股发生变化,至少有一家经营正常的保险公司作为主要股东。
外资保险公司的主要股东应当承诺自取得股权之日起5年内不转让股权,并在外资保险公司章程中载明。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中国保监会将依法责令转让,但司法执行、同一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的股权转让等特殊情况除外。
《条例》及本细则比照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保险公司在内地(大陆)设立和经营的保险公司。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行政协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编辑:爬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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