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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保健食品命名指南发布 进一步规范商标名、通用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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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11-14 15:52:20

市场监管总局最新发布的《保健食品命名指南(2019年版)》(以下简称《指南》)明确要求保健食品的名称不得涉及疾病预防和治疗功能,不得误导或欺骗消费者。

《指南》提到保健食品的命名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遵循一个产品和一个名称。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简洁易懂,符合中国语言习惯,便于消费者识别和记忆。

原料名称应符合国家标准。

《指南》规定了保健食品名称中类名的应用和评价要求:类名应以产品原料的名称命名 原料名称应与国家标准规定的内容一致;没有国家标准的,应符合地方标准、行业标准等规定内容,如“三七”应标准化为“三七”

如果常用名称以原料的简称命名,则其简称不能含糊、误导或组合成违反其他命名规则的含义,如灵芝和丹参,且不应被称为“万灵药”

如果保健食品的原料是单一原料,原料名称或原料名称应缩写为常用名称。

如果保健食品是由多种原料复合而成的,则应以主要原料的名称或缩写作为常用名称,原则上不超过三种原料。 主要原料应根据产品配方依据、各原料的主次功效、剂量水平等因素确定,并提供相应的说明和依据。 复合产品不得使用单一原料作为通用名称。

如果使用表示除原材料或原材料缩写以外的产品特性的字符作为类名或类名部分,类名应与原材料标准、生产工艺、品牌定位等结合使用。提供能说明产品主要原料特性的解释和依据。例如,“破壁灵芝孢子粉”可以用破壁后的“破壁灵芝孢子粉”来命名。

营养补充剂不得使用某些维生素作为通用名

已获得批准证书的保健食品。产品名称不符合本条及本指南其他相关规定的,申请人可以有充分合理的理由申请保留原产品名称。 凡不申请保留原产品名称或申请更名的,应遵守本指南的规定。 允许在重新定义的产品名称后的括号中标记原始产品名称,并使用它直到下一个有效期结束。

在保健食品的原料中,如果由于提纯和提取(如提纯、代谢、发酵、结构修饰等)而改变了物质基础。)在通过特殊工艺从动物和植物中获得的全部或部分物质中,不得使用这些物质所来自的动物和植物的名称。例如,“大豆异黄酮”不应以“大豆”命名

营养补充产品应以所有维生素或矿物质及其他营养原料为通用名称,不得以产品配方中的某些维生素或矿物质为通用名称 含有三种或三种以上维生素和/或矿物质,可以称为“多种维生素矿物质”或“多种维生素或矿物质”

同一企业只能申报一次相同的配方和名称

《指南》还规定了保健食品名称中属性名称的申报和评价要求:如果属性名称具有适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则属性名称应按相应标准的规定命名;如果没有适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且为常用口服药物剂型,应按《中国药典》制剂通则中规定的属性名称命名。

此外,对同一配方、同一名称的申报和评价要求是:同一企业不得使用同一配方注册或归档不同名称的保健食品;不要使用相同的名称注册或归档不同配方的保健食品。

保健食品名称特殊标识的申报和评价要求是:标识的必要特征应有充分的依据 如果需要标注来区分必要的特征,属性名称后应跟随括号规格标注。 如果产品配方中使用香精,则可以标记相应的味道。 如果使用多种风味,在为产品名称选择风味时,只能选择与其中一种主要风味相对应的风味,例如××品牌××切片(菠萝风味) 对于营养补充产品,如果标记了特定的组(如年龄组),则应与适当的组一致,但不应标记与产品功能相关的词语,如xx品牌xx片剂(7-10岁)。 《李爽保健食品命名指南(2019年版)》规定,保健食品品牌名称和常用名称不得含有以下内容:虚假、夸大或绝对的词语、粗俗或封建迷信的词语、表达或暗示疾病防治功能的词语、地名词语、名称、特定人群等词语、人体组织、细胞等词语

词语和地方方言、保健功能名称或与产品保健功能表达相关的词语(相似、谐音、隐含、形状相似等)。)

,换句话说误导消费者,等等。与产品特性无关的,[编辑:萧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