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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直播主播带货被指夸大宣传 诚信评价机制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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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11-12 09:29:57

●在带来商品的环节中,网红作为广告代言人而存在。他们推销或携带货物应被视为受法律限制的信息传播活动。如网红对消费者进行虚假或夸大宣传,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接受

●现场交付出现问题后,电子商务平台也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电子商务运营商由平台选择,规则也由平台制定。作为受益者,平台应负责

●监管部门应积极配合电子商务平台,完善商品直播信用评估机制,将粉丝评价和举报纳入评估体系,将违规严重、信息污染较大的网络名人纳入黑名单,取消其商品直播资格,发挥警示作用,维护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和监督权

□该记者杜晓

□该实习生邓庆岳

“双11”如期到来 11月11日零点,疯狂购物达到了沸点。 晚上,成千上万的电子商务工作室彻夜直播。商品直播已经成为今年“双十一”的一个突出特点

2019年,“直播+电子商务”的销售模式进入快车道,成为许多电子商务平台的标准 《2019年淘宝直播生态发展趋势报告》显示,随着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通过淘宝网购物,2018年加入淘宝网的主播数量比上一年增加了180%。

现场直播让很多人兴奋,主播成为了一些人的职业选择。 然而,记者《法制日报》的采访发现,在现场直播中仍有一些事情需要规范,尤其是一些网络红锚在直播过程中的夸大宣传、虚假数据、无经验推荐等现象。

接受记者《法制日报》采访的专家认为,如果直播出现问题,主持人和网络平台都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相关监管部门应积极配合电子商务平台完善网上直播商品信用评估机制,将违规严重、信息污染较多的网上名人列入黑名单,取消其直播商品资格,更好地净化网上消费环境

网红带来的商品质量令人担忧。

这是问题的症结所在。

最近,一家著名的网红在送货现场“翻覆”,但它出售的不粘锅粘在锅上。 记者《法制日报》注意到,在他们的商店信息中,一些用户报告说,他们使用痤疮贴后脸上肿胀。

王雷(化名),北京一所大学的学生,通常热衷于购物平台,有时会根据自己的喜好推出一些直播节目。 王磊坚持理性消费。在网上购物之前,她通常会将商品与其他三种商品进行比较,并在制定好策略后进行购买。观看网络直播也是她制定战略的重要环节之一。

”虽然有时候我只是带着理解产品的心态看直播,但是如果一般人的意志力不强,他们真的会被说服直接购买产品 互联网用户通常声称使用这些产品效果良好,价格相对较低。 对于消费者来说,他们可以通过红网获得优惠价格,并在选择和测试错误时节省大量时间和成本。为什么不呢?”王雷说

据王蕾回忆,她曾在观看网络直播时,通过视频附带的链接购买了一部名为“去除黑头神器”和毛孔收缩水的冷冻电影 然而,在使用冷冻薄膜后,她的黑头没有改善,相反,脸上长了丘疹,痒了几天。

徐青(化名),在天津的一所大学学习,也有类似的经历。

徐青曾经通过直播平台购买了一款主要美容化妆博客推荐的美白产品,但是使用后发现这款美白产品的美白效果并不显著。

徐青告诉记者《法制日报》,她只是觉得这个产品很受欢迎,没有购买的想法。 然而,当我看到我最喜欢的在线红被推荐,主持人在直播中说这是整个网络中最低的价格,我一时冲动买下了它。 当她意识到没有什么美白效果时,她浏览了产品评论,发现许多人不太赞同这种产品的功效。

一些业内人士曾向媒体透露,“红头在线在选择产品时确实更加严格,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会尝试每一种产品。”

如果红网直播的产品有问题,红网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认为,WebRed作为广告代言人存在于带来商品的过程中。 正常情况下,网红带货有更多的粉丝。它们可以凭借自身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增强广告内容的可信度和吸引力,从而提高广告传播效果,这符合广告代言人的法律定义

”对于粉丝普遍信任的网民来说,推广或携带商品不应该被视为一种艺术活动,而是一种受法律限制的信息传播活动。 刘俊海说,“把商品带到网上的行为有一个相对明显的方向。” 如果网红进行虚假宣传,夸大宣传,向消费者推荐“三不”,应被视为欺诈和误导行为。此类网络红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接受行政处罚。 “

刘俊海认为,根据新广告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如果涉及消费者生命和健康的商品或服务的虚假广告对消费者造成损害,其广告代理人、广告发布者和广告发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消费者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受到损害的,其广告代理人、广告发布人、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广告是虚假的,仍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平台认真负责

采取更多措施,加强管理

值得注意的是,记者《法制日报》在搜索关键词“红色网上有货”时,发现了很多关于产品规划和包装的广告

一些业内人士此前向媒体透露,一些网上名人的面部特征、粉丝数量、关注度和产品销量都已打包,所有主要互联网平台都会默认合作。

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队负责人邱常宝认为,随着媒体技术的发展,交易平台、信息平台和社交平台之间没有明确的分工。为了促进一些综合网络平台的健康发展,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在任何情况下,在任何网络平台上,只要有交易行为并且交易信息是通过网络传输的,锚和网络平台都应该受到广告法和《互联网广告暂行管理办法》的限制和管制。

刘俊海认为,在现场交付问题发生后,电子商务平台本身也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电子商务运营商由平台选择,规则也由平台制定。作为受益人的平台,他们应该负责任。

根据《电子商务法》第38条,如果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应当依法与平台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涉及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履行平台经营者资质审查义务,或者未履行保障消费者安全的义务,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这个平台必须站出来支持消费者,建立他们的帖子,然后关闭 ”刘俊海说

邱常宝建议社交平台不应该超出目前有影响力的社交平台的法律范围。在点对点个性化社交平台上,消费者根本无法追踪卖家。 因此,平台必须承担责任,可以通过交易主体的实名注册、禁止平台参与者发布交易信息、屏蔽关键词等方式进行补救。

完善的信用评估机制“加大违法惩罚力度”对于消费者来说,如果他们购买了主持人推荐的假冒伪劣产品,该怎么办?

邱常宝建议消费者及时向市场监督部门和消费者保护组织投诉。 然而,针对这种情况保障权利的相关渠道仍然不明确,相关法律制度仍需进一步完善。

刘俊海还提到,购买主持人推荐的产品后有不良反应的消费者应该积极保护自己的权利。 《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对虚假广告有明确的定义。一旦消费者证实误导性广告符合规定,他们可以依法对广告发言人、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提起诉讼。

然而,一些消费者说他们无法确定产品发言人是否故意虚假

对此,刘俊海认为广告发言人主观上意识到或应该知道这个问题。发生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事件时,除消费者提供的证据外,相关办案机构在办案过程中也会对案件进行调查和认证。

“补偿消费者只是一个方面,关键是监管当局要对这类互联网用户施加一定程度的惩罚。 刘俊海表示,“同时,监管部门应积极配合电子商务平台完善现场送货信用评估机制,将粉丝评价和举报纳入评估体系,将违规严重、信息污染较大的网上名人纳入黑名单,取消其现场送货资格。”。只有这样才能达到警示效果,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监督权。 “

此外,刘俊海建议监督执法部门也要准确、严格执法,使违法成本高于违法收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收入高于权益保护成本。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净化在线消费环境,并进一步消除现场交付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制图学/高月·[编辑:萧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