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为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屏障,保护长江上游生态环境,四川省法院目前已经设立18个集生态修复与宣传教育于一体的补植复绿、增殖放流警示教育基地(示范点)。
在利用司法保护长江上游生态环境方面,四川省法院在加大对破坏生态环境犯罪打击力度的同时,积极落实恢复性司法理念,探索从森林、水流延伸到土壤、大气、滩涂、矿产资源等领域的生态司法保护和修复模式,鼓励被告人积极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在涉林、涉水等环境资源刑事案件中,引入“补植复绿”“增殖放流”“巡河值守”等恢复性司法机制,严惩犯罪的同时,引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积极修复因其犯罪行为受损的生态环境;将被告人犯罪后实施恢复生态、修复环境、积极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义务等生态环境恢复行为,纳入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在对被告人判处刑罚处罚的同时,注重恢复性司法理念在刑事审判中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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