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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民交叉案件再审制度的完善研讨会在京召开

文章来源:中国商务新闻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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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06-02 11:53:56

 近日,在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举办了刑民交叉案件再审制度的完善研讨会。

  当天,活动邀请了众多法学教授,其中包括,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肖建国教授、李奋飞教授、李立众副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戴孟勇副教授、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朱巍副教授。

  研讨会刚开始,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曾鸣律师,首先介绍了一起涉及刑民交叉的典型案例—— “陕西省潼关县鑫源矿业有限公司与舒长胜、范秀芳合同纠纷案再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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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2月19日,潼关县鑫源矿业有限公司与舒长胜、范秀芳签订了《联合探矿协议书》。围绕该协议的效力问题,先后经历了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确认协议有效、陕西省高院认定无效、最高院认为无效、最高检抗诉认为有效发回中院重审的曲折过程。最终,2013年7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确认协议有效。2014年,舒长胜与范秀芳两人,继续以合作协议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返还投资款3400多万元和利益损失。鑫源公司提起反诉,要求舒长胜、范秀芳支付应得利润分成款5683326元及利息、返还巷道修复费用3782122元。

  实际上,根据公安机关调查的事实以及公司法人代表陈述,早在2007年,范秀芳曾指示手下员工,盗走了公司保险柜中的财务账簿、会计凭证等,公安机关对进行了立案侦查。据公司法人代表反映,一审期间,舒、范两人又伪造了施工合同等,并提供给会计事务所.据此,最终法院认定了舒、范二人的投资款21152426.2元。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2016年10月8日二审期间,公安机关以范秀芳涉嫌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为由决定对其实行网上通缉。13天后,二审在维持一审判决的基础上认为申请人还应当支付利息,并且被申请人根据判决书正在法院申请强制进行,推进案件执行工作。目前,案件在最高院再审立案审查过程中。

  鑫源公司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党西北说,十年中因为纠纷,光是判决就下了13份,因对方虚假诉讼、伪造证据,得到法院支持,打赢了官司,如今企业不堪重负。法院责令公司先期赔付3300余万元,企业面临灭顶之灾。如今法院正在执行中,3000余职工家属面临生存困难。党西北想不明白,范秀芳已被追逃,为什么办案机关用虚假证据做了做了审判?并且范秀芳在公安追逃期间,却还可以不断向法院提供文件签名、申请强制执行?他表示,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他将依法维权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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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省安全生产专家潼关县政府特聘首席安全生产专家李俊平指出,被申请人确实在工程量上的明显造假,鑫源小口村坑口自1994年施工至2006年底巷道总工程的累计只有9866米的工程,被申请人仅仅九个多月就掘进10000余米,明显造假。

  一场官司,就好比一场大戏。主要的证据真实性存疑,核心证据被人从保险柜中连夜盗走不说,被警方立案追逃的嫌疑人像幽灵一样,可以不停的通过律师向法院提交相关申请和证据材料、判决遗漏相关诉求。鑫源公司和范、舒二人的案件并不是个案,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交织在一起的现象由来已久,处理民商事纠纷与刑事犯罪交叉在程序上存在很多争议。所谓刑民交叉案件,又称刑民交织、刑民互涉案件,是指案件性质既涉及刑事法律关系,又涉及民事法律关系,相互间存在交叉、牵连、影响的案件,或根据同一法律事实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一时难以确定是刑事法律关系还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案件。

  针对这类案件的审理,研讨会上,曾鸣律师提出3点主要争议问题:1、核心证据的真伪问题。针对舒、范两人提供的施工合同等,鑫源公司认为系伪造并申请笔迹鉴定等,法院没有批准该请求就作出了判决;2、先刑后民的问题。范秀芳将诉讼的核心材料如财务凭证和报表盗窃和隐匿,且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如果这些核心证据不能找回来,民事案件的审理也难以为继。也就是说民事案件的审理有赖于刑事案件的结果,因此民事案件就应该中止审理,等待刑事案件侦查结果出来;3、关于利润损失以及返还巷道修复费用的请求,两级法院根本没有做任何实体上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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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这3个问题,与会专家认真展开了讨论。李奋飞教授说,对于范秀芳窃取公司财务账簿已经立案,县公安局已经立案侦查,如果没有侦查终结,将导致申请人无法举证,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实际可以确定被申请人所提出的证据是不是真实合法,是否存在应该返还投资款以及赔偿损失问题,也就是这类案件工作审理很重要的一个前提。应该是当时律师在一审期间提出来,法院应中止审理。

  中国政法大学戴孟勇副教授表示,涉及到一审诉讼期间原告的第二项诉讼请求以及被告的反诉,法院漏判的问题。如果被告的反诉可以成立的话,双方存在一个抵消的问题,本诉与反诉的诉求是紧密联系的,没有审理也是程序上的严重问题。

  中国人民大学肖建国教授认为,一、二审法院针对原告诉讼请求和反诉没有进行判决的问题,是本案一个比较严重的程序问题,属于遗漏了诉讼请求,并且这两个诉讼请求是密不可分的,法院漏判的行为也可以作为本案再审的法定事由。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朱巍副教授,结合实务经验认为实践中,先刑后民是一个基本原则,原审法院应该中止审理。

  最后,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郭松阳律师,从三个角度进行了分析:第一,事实上,是不是范秀芳现在人还没抓住,范秀芳所偷走的财务帐簿是否还没拿回来。先刑后民原则可以作为一个重要理由,结合人还没抓到、关键证据没取得可以作为一个重要的再审的依据。第二,诸多法定事由让法院中止审理而没有中止审理,应该也作为法庭再审的理由。第三,如果有其他方面程序严重违法,也可以作为法院再审的理由。

  专家们一致认为,类似涉及到嫌疑人正在因为涉嫌隐匿财务凭证、会计账簿罪而被通缉情况下的案件,至少应该待刑事案件审查终结以后,再行审理民事案件,草率地先行民事判决显然是不当的。其次,如果案件中存在证据造假、适用法律错误、遗漏诉讼请求等严重问题,依法应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相关规定启动再审程序,以切实保护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同时,专家们也认为这类案件的判决将直接影响到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和广大职工、家属的正常生活,相关部门应该依法办案以确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对此,各法学教授以及律师们呼吁,应该完善虚假诉讼罪的适用条件及类型,更加完善中止审理、刑民交叉的相关规定,使其在实施过程中律师和相关司法人员能更好地适用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