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5日,浙江省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北苑大队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在柳二村某民房内查获违规存放的燃气瓶38只。其中15个灌装有气,23个空瓶。
经调查,当事人杨某为某燃气门市部的送气工,为工作便利,私自将燃气瓶暂时存放在家中。执法队员表示,依据《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瓶装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未经核准的场地存放已充装气瓶。此次事件中,燃气门市部未对员工起到应有的监管责任,执法人员将对其依法立案处罚,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一下罚款。
随着夏日气温逐渐升高,燃气瓶存放安全不容小觑,这次杨某在居民生活区存放这么多燃气瓶,一旦发生安全事故,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将受到极大威胁。执法队员提醒,燃气经营必须严格按照燃气管理条例开展,严禁私设燃气“库外库”。北苑大队也将一如既往加强对燃气经营场所及送气工住所的监管力度,消除燃气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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