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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文化之“道”与法学理论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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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7-20 17:52:23

  传统文化之“道”与法学理论再发展

  法学界已经越来越明确地意识到法学理论中国化是我国法学理论发展的一条重要途径,这已然成为当下乃至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法学家们的使命之一。当我们谈论法学理论中国化时,有效的思路是一面积极引鉴西方文化中富有生命力、创造性且能够与本土文化相适配的元素,同时尝试将西方元素与中国传统加以融会,进而以更具超越性的理论加以统摄。由此形成具有广泛包容力,既能解决当下中国社会问题,亦能面向未来,为全人类的新发展提供指引的全新法学理论。因此,法理学的自新面临着吸纳西学、重释传统和超越性建构三重任务。

  之所以要立足传统文化来讨论法学理论中国化,特别是要强调对西方法律文化吸纳、重整之后再加以统摄,可能性与必要性都来自于中国文化传统对“道”的体认和追求这一极具特殊性,且极富超越性的特质。

  回归之必然

  自清末洋务运动之后,国人花费了很长时间去营造出一种能够与西方文明所主导的观念、价值和体制相契合的法制和学术体系。这既为了图存、图强,当然也是为了中华文明的赓续和日新。从最初的中体西用、师夷长技以制夷,到之后的全盘西化,再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等,最终知识界又都不约而同地重新倚重传统文化,对之加以创造性转化以图引领未来。促成法学理论复归式转向的原因很多,包括西方现代文明和文化的内在缺陷和积弊越来越多地暴露,整个西方世界呈现出的衰颓迹象,加之单纯引入西方价值、体制和治理技术可能会出现难以回避的水土不服等问题,以及中国在并未完全遵照西方模式的状态下强势崛起,同时也伴随着传统文化生命力绵延不绝。这些都在促使人们重新审视传统文化并重估其价值。不过诚如俞荣根教授所言:“近一个多世纪来,我们有太多的菲薄传统、厚诬古贤,对传统文化有太多的破坏、误解和遗忘。直白地说,当下‘良法善治’建设中的一块短板是传统文化的缺失。”

  近代中华遭遇西方文明冲击,经历了沉沦、迷茫、觉醒和自新,伴随着屡次试错的漫长历程,其实只是自黄帝肇启天下以来中华文明若干次不绝如缕之危机中之一。历史经验大可参考中土文化对佛教文化的吸纳、整合与改造,昭示出中国文化独特的包容性和生命力。而中华文明之所以能屹立不倒,且不断将原本外在的,甚至具有对抗性的文化元素加以整合、内化,并屡屡实现旧邦维新,最深层的原因正在于这个传统始终以人之整体性和合于“道”而非有限主体(如个人、社群、国族等等)之“利”的最大化为终极追求。

  如果把眼光放得更长远一些,洪荒以来,人类演化出众多文明样态和文化传统,无论文明带西段的古希腊、古罗马,还是中段的苏美尔、古波斯、古印度,都未能幸免于浩劫。唯独中华传统得以存续至今,并不断地焕发出新的生命力,最主要的原因同样在于中国文化对“道”的体认、涵持和追求。

  道之统摄与价值

  早在春秋时代,先哲们便已认识到“道”既是世界本根、本原,亦是世界之所归,表征之一便是人类追求以有序、和谐的方式参与世界以求整体性向道还原。这种对世界本质以及人与世界关系的基本认识,意味着人类与世界具有同质、同原、同归的一体性。或者说世界万有本身就是道的一体分殊。按此,人参与世界只是世界整体演化的一部分,更是道体显化的一段。人非但不是终极目的,相反是成就至道的参与者。人类之所以要社会化,之所以要有法制,实行法治,不仅是为了保障权利,实现个人或某一群体的价值,更是为了证成大道。

  自从老子首将“道”从天道、人道等概念中抽象而出,做玄理化阐释并提升至义理制高点,中国思想界便始终将之作为世界本根、本原的代名词。然而此“道”为何,非但《老子》五千言未能明示,之后两千余年也不曾有人讲清。(现代学界将此“道”与西方哲学“本体”概念等量齐观的做法并不妥当。起自巴门尼德的本体,事实上乃是基于印欧语系特殊语法和表达方式升华出的“being”,准确的中文对译应作“是”论。中国思想传统中并没有严格与之对应的问题意识和学理。)不过这并不妨碍人们对“道”形成广泛认同。更重要的是老子所开出的三项原则在后世被当作前提接受并秉持:一为世界同质、同源、同归;二是人只是整体性的世界的一部分;三是人需以组织化的方式寻求整体化的向道复归和与道和合。稍晚的孔子反对老子的阴本、顺守和退而返道的立场,尝试以人的主观能动性为基础,建构一套阳德证道的方案。乍看起来,孔子似乎并未直接讨论“道”本身,人们常引子贡“夫子之文章,可得而闻也;夫子之言性与天道,不可得而闻也”(《论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