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文化传媒网记者 简彪
今年1月,中央宣传部、文化和旅游部等联合印发了《国有文艺院团社会效益评价考核试行办法》,对社会效益评价考核工作进行了明确的规范。2020年,国有文艺院团社会效益评价考核工作将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社会效益评价考核在国有文艺院团综合性考核中占比须超过50%。
深化院团改革,覆盖考核全流程
题图设计 崔薇
“《办法》是落实中办、国办《关于推动国有文化企业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指导意见》的重要举措,是国有文艺院团深化改革中坚持‘无论改什么、怎么改,导向不能改,阵地不能丢’的重要体现。”文化和旅游部政策法规司巡视员李红琼介绍,文化和旅游部把推动《办法》的贯彻落实作为当前国有文艺院团深化改革的重要任务。
根据安排,天津、江苏、湖南、江西、四川、云南六省市今年要在全省(市)范围内试点开展考核工作;2020年则要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这一工作。“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会加强对考核工作的指导,组织调研、座谈、评估,积极宣传和推广相关典型经验。”李红琼介绍。
《办法》共5章28条,对评价考核内容与方式、流程、结果应用等进行了明确规定,覆盖了国有文艺院团社会效益评价考核的全过程。
“我们要通过三个方面来对《办法》进行全面认识。”李红琼说,一是明确评价考核原则,强调要坚持正确方向、坚持分类指导、强化精品导向、易于操作实施,规定评价考核主体为同级党委宣传部门、文化和旅游部门、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等组成的考核委员会;二是规范评价考核内容与方式,提出围绕舞台艺术创作、演出、普及进行设置的考核指标体系,各级考核委员会据此制定评价考核细则;三是设定评价考核流程,把考核工作分为院团自评、审核复评、会议评议、综合定级、结果反馈5个环节,由考核委员会依据院团社会效益最终得分进行定级;四是明确评价考核结果应用,建立考核结果通报制度,将考核结果作为国有文艺院团申请专项资金、基金等资助的重要依据。
指标量化,因团制宜
社会效益是什么?怎么量化?怎么核查?《办法》此次进行了明确回答,其附有的《国有文艺院团社会效益评价考核标准》对相关指标进行了具体量化,操作性强。
《办法》明确,国有文艺院团社会效益主要是指国有文艺院团通过舞台艺术作品创作生产、演出传播、普及培训等活动,在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深化拓展中外优秀文化艺术交流、提高升华公民思想道德水平和艺术鉴赏审美水平等方面所产生的积极影响和效果。因此,在考核权重方面,《办法》明确国有文艺院团绩效考核为综合性考核,需统筹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并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评价考核的占比权重须高于50%。
《办法》坚持符合艺术创作演出传播的内在规律,将全国性安排和具体院团的考核进行有效结合。李红琼介绍,《办法》以国有文艺院团年度计划目标为考核依据,以实际值和目标值进行对照计算,而这个计划目标则由院团和主管部门提前进行确认、制定。
在具体的指标体系方面,《办法》充分考虑了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办法》根据国有文艺院团的核心职能,提炼出创作、演出和普及3个一级指标,以及围绕3个一级指标制定的9个二级指标,并进行了各三分之一的赋值。考核总分为100分,其中“创作”和“演出”单列但总分为80分,“普及”占20分。二级指标充分考虑了院团的剧目生产、指令性演出场次、总演出场次、观众满意度、艺术普及活动等要素,《办法》也对重大奖项、艺术活动进行规定。
三级指标在《办法》中没有直接规定。“在实际中,各级国有文艺院团的分工和任务都不同。比如省级及以上院团主要推进原创性剧目生产,基层院团更多是承担演出任务,他们的三级考核指标就应该有所不同。”李红琼说,《办法》要求各地结合实际制定评价考核细则,比如对创作”和“演出”的分值比例进行具体规定。
正向激励,个人待遇和考核结果挂钩
《办法》强化了国有文艺院团社会效益评价考核结果运用的政策保障,建立一系列相应的约束和激励机制。
李红琼介绍,一是明确社会效益评价考核结果作为院团申报专项资金、基金等资助的重要依据,连续三年考核优秀的院团应进行通报表扬并在资金、项目等方面予以适当支持;二是强调社会效益评价考核结果应作为院团负责人工作绩效考评和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考核不合格的国有文艺院团应取消当年参与先进单位、优秀奖项等评选资格并评定主要负责人为“不称职”;三是提出院团负责人薪酬与包括社会效益评价考核在内的综合绩效考核结果挂钩,而社会效益考核不合格的当年职工工资总额不得增长。
“我觉得这个《办法》挺好的,加大了社会效益方面的考量,对院团是一种压力但更是一种激励,可以促进院团改进自身不足,出精品出优品,而不是一味追求数量。”山西省太原市话剧团演员曲艺笑着说:“对我个人来说,就是要努力提高演技,多听听观众反馈。”作为一名“95后”,曲艺入团不久,但已经在团里多部大戏中担纲主角。
作为行业管理者,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艺术处处长吴新斌认为:“《办法》应该说非常及时,具有很强的针对性、科学性和指导性,明确了院团核心职能,也强化了院团从事艺术生产经营的核心环节,要求我们牢牢把握好搞工作的领导权,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加强阵地建设。”
吴新斌认为,《办法》对院团进行明确的功能定位,要求坚持正确方向、加强分类指导、强化精品导向,为国有院团的深化改革发展提供了很好的帮助。“一段时间以来,国有文艺院团相关管理评价机制有待深化,相关政策措施无法有效落地,这是客观存在的情况。我相信《办法》对改变这些情况会有很大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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