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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维护企业利益 优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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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10-19 16:25:06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史万军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中发现,其公司生产的老陈醋、米醋、醋精王等产品经复旦大学放射医学研究所抽样检验,送验样品中酿造醋酸的比率指标不符合国家对食品添加剂冰的要求。经绥化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专家鉴定报告结论认定:其生产销售的天朋米醋等7个品种、9个批次的产品长期食用后足以导致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公安机关认定销售总金额达17849600元。

北林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经反复审查后发现该案证据存有疑点。经补查,部分抽样样品经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抽检信息公告确认为合格产品,且综合在案证据能够证实销售额仅为360元,未销售价值合计25247元,没有达到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立案追诉标准。本案复旦大学放射医学研究所检验的中酿造醋酸的比率指标同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抽检信息公告存在矛盾,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北林区人民检察院经过认真调查核实,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后公安机关将该案撤回起诉,对该企业的库存产品进一步检查,如符合标准可进行销售。

此案的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充分考虑企业的实际情况,按照《黑龙江省检察院优化营商环境保障全面振兴发展18条意见》的要求,从企业利益出发,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不枉不纵,充分保障了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